新的《婚姻法》是在1950年《婚姻法》的基础上,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。
它在重申原《婚姻法》各项原则的同时,增加了许多符合社会新形势的补充政策。其中“感情破裂”作为法定离婚理由,也写入了新的《婚姻法》里。
新的《婚姻法》第25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,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
现在看来这有什么?“感情破裂”当然应该离婚啦,但在当时,这是何等的不易?何等的惊天动地?
这一规定,既明确了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,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。不但具有立法的现实意义,而且具有理念的超前。
但同时,这条法规也撼动了国人自古以来根深蒂固的“婚姻就是一辈子”的传统理念。
以至于好多人都认为是让好人受气,坏人得逞的法律。甚至后来不少人,都把1981年离婚率上升和第三者足的情况,归因于《婚姻法》的修改。
但这些人却没想想,当时一大批不合理的婚姻本是历史问题造成的,正是有了这条规定,人们才有了纠错的机会。
实际上哪怕确实存在一方有过错,蓄意制造“感情破裂”的情况。但能和这样的人尽早分开,归根结底对他们自己也是好事。
更重要的是,最关键的意义恰恰在于,不准离婚决不能作为一种对人的惩罚手段来使用。
不过话说回来,现实中这条出于人化考虑的法律调整也真的存在着不良副作用。那就是对于许多家庭,也会因此加剧神担忧,甚至因此引发夫妻矛盾。
像杨卫帆就属于最典型的例子,是深受“荼毒”的一份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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