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保障集会、结社、言论、出版和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。
2不得进行检查,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。
第13条居住、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,脱离国籍的自由
1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,任何人都有居住、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。
2不得侵犯任何人脱离国籍的自由。
第14条学术自由
保障学术自由。
第15条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平等
1婚姻仅以两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,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,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。
2关于选择配偶、财产权、继承、选择居所、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,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平等为基础制订之。
3“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”此话严重涉婚姻的个人尊严和自由选择婚姻的天赋人权,故取消此话的合法,违背的父母应付法律责任。
4取消任何形式的结婚彩礼,违背者以贩卖人口罪和诈骗罪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16条生存权,国家使命
1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。
2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、社会保障而努力。
第17条受教育的权利,教育的义务
1全体国民,按照法律规定,都有依其能力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。
2全体国民,按照法律规定,所有子女都有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。义务教育免费。
第18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,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,禁止待儿童
1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。
2有关工钱、劳动时间、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,由法律规定之。其中,普遍以一周(也就是7天)发一次工钱,饭拖欠工钱罚款10倍工钱给予劳动者赔偿;普遍劳动时间以小时计算,也就是半个时辰为一个小时。普遍7天中有两天休息时间,这两天必须按照2倍工资结算;一天最多劳动8小时,超过的时间按照1.5小时结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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